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,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四川省实施义务教育,按照“国家统一制定政策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、部门分工合作、社会广泛参与、群众积极参与”的原则,实行“学校负责、政府指导、社会参与、家庭配合”的工作模式。
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。
第二章 学校管理
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实施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第五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依法取得校长资格,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学、科研、卫生、安全等制度和设施,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。
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制度,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服务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志愿者组织,协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,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素质。
第九条 学校应当与家庭签订教育协议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。
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或者家长培训制度,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素质,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。
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家长反馈学生的成长情况,听取家长的意见和需求,及时解决家长的问题和困难。
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接受社会捐赠、资助和咨询,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。
第三章 休学
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申请休学,学校应当予以批准,并安排学生休学期间的工作和教育任务。
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,应当继续接受义务教育,不得中断或者终止学业。
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休学档案,对学生休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,确保学生休学期间的学习和教育任务能够顺利完成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七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,侵犯学生、家长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,不履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义务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第九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,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学生学费、杂费等费用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第十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,泄露学生、家长或者教师个人信息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和指导,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,维护适龄儿童、少年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,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,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。
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。
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,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四川省实施义务教育,按照“国家统一制定政策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、部门分工合作、社会广泛参与、群众积极参与”的原则,实行“学校负责、政府指导、社会参与、家庭配合”的工作模式。
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。
第二章 学校管理
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实施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第五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依法取得校长资格,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学、科研、卫生、安全等制度和设施,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。
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制度,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服务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志愿者组织,协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,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素质。
第九条 学校应当与家庭签订教育协议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。
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