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教育厅关于学生休学规定文件

为做好学生休学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内蒙古教育厅关于学生休学的规定文件通知如下:

一、休学申请程序

1.学生提出休学申请,填写《学生休学申请表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
2.学校审核学生休学申请,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给学生发放《休学证书》。

3.休学期间,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课程学习,不得影响学业成绩和课程进度。

4.休学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校园文化等活动,促进身心健康发展。

二、休学期限

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年。休学期间,学生应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习,并按时提交学业成绩和休学申请。

三、休学待遇

1.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,并承担一定的生活费用。

2.学生休学期间,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代理其行使受教育权,并按时支付其学费、杂费等费用。

3.学生休学期间,如出现人身意外或其他紧急情况,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,保障其身心健康。

四、其他规定

1.学生休学申请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
2.学生休学期间,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习,不得影响学业成绩和课程进度。

3.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休学管理和监督,确保学生休学期间的权益得到保障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各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学生休学管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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