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途休学退费判决书

裁判名称:XXX学校与XXX学生XXX纠纷案

裁判日期:2019年03月01日

裁判文书号:(2019)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08号

案由:学生中途休学纠纷

审理法院:XXXX人民法院

当事人姓名:XXX学校、XXX学生

当事人主张:

XXX学校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学校,它以“爱国、勤奋、诚信、友善”的校训为灵魂,以“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”的办学理念为指导,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,学校一直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,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。

XXX学生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,由于个人原因,他决定中途休学。休学期间,学生未离开学校,一直与学校保持联系,并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。

然而,在学生休学期间,XXX学校发现学生存在一些问题,如学习成绩下降、情绪不稳定等。为了帮助学生解决这些问题,学校采取了多种措施,包括安排教师进行辅导、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等。

但是,学生并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学习,反而更加懒惰,学习成绩不断下降。学校多次向学生提出建议和批评,但学生并没有改变。

因此,XXX学校决定终止学生的学业,并退还学生的学费。学生要求学校支付其学费的全额退费,但是学校不同意,要求学生支付一部分退费。

争议焦点:

1. XXX学校是否应当退还XXX学生学费的全额退费?
2. XXX学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,学校应当支付其学费的全额退费?

裁判结果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学生中途休学,学校应当予以准许。学生中途休学期间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学生中途休学期间,学校未停止其教育教学权利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合同关系。学生中途休学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,直到学生完成学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学生中途休学,学校未停止其教育教学权利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因此,学生中途休学期间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学生中途休学,学校未支付其学费的全额退费,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其学费的全额退费。

裁判结论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合同关系。学生中途休学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学生中途休学期间,学校未停止其教育教学权利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因此,学生中途休学期间,学校应当继续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。学生中途休学期间,学校未支付其学费的全额退费,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其学费的全额退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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