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休学管理规定
为加强学生休学管理,提高学生学业成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天津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一条 规定目的
通过加强对学生休学的管理,提高学生学业成绩,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内各类学校(含高校、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)的学生。
第三条 规定内容
1.休学时间
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,最多可休学两年。学生可以在学期中间申请休学,也可以在学期末申请休学。休学时间需经过学校批准,且休学时间应与学期时间不符。
2.休学申请
学生需要申请休学时,应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,审核学生的休学申请,并作出决定。
3.休学审批
学校在审核学生休学申请后,应向学生颁发休学证明书,证明学生已申请休学,并明确了休学期间的学习安排。休学证明书应明确休学时间、休学学校、休学班级、学习时间、学习方式、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4.休学待遇
学生休学期间,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,按照指定的学习方式进行学习,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。学校应在学生休学期间给予学生必要的帮助和支持,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。
5.休学管理
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休学的管理,建立健全的休学管理制度。学校应制定详细的休学工作计划,明确休学期间的教学安排和学习任务,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。
6.其他规定
本管理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规定,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。
第四条 规定解释
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校。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休学的管理,不断提高学生学业成绩,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