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休学管理规定

为加强学校管理,优化学生成长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天津市休学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提高教育质量,适应社会发展需求,适应学校管理需要,制定天津市休学管理规定。

第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申请休学。学生休学期间,应当按时返校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。

第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,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休学条件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 学生休学申请应当由监护人提出,经学校批准。学校应当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,符合休学条件的,予以批准。

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,应当遵守学校的规定,按时返校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。

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,不得中断学业,不得参加可能与学业有关的活动。

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休学的管理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沟通,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。

第八条 天津市休学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作者:天津市教育管理部门

发布日期:2022年02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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